行政决策做“体检”,要减少规则硬伤

行政决策做“体检”,要减少规则硬伤

重大行政决策也要做“体检”。根据11日起公示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纳入广州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原则上要每两年做一次决策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施行、调整,或者废止。有专家表示,以往不时出现政府要推行某项政策,但最终实施几年后发现往往背离了初衷。而按本次征求意见稿,为此类政策开辟了一个废止的通道。(11月12日《新快报》)

针对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其实一直在不同地方以不同形式存在着,只是往往未能形成体系化的规则框架而已。此番广州市所公布的专门“办法”,当真可谓是一项有意尝试。这一积极举动的背后,实则重申了两个层面的“常识”:其一,公共决策绝非“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动态评估、适时调整的过程;其二,作为决策主体的官员,必须为自身决定承担连续性责任……当然了,这一切初衷虽好,可若要真正落实到位,却似乎也注定艰难。

将在未来推行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适用对象乃是“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其中还明确规定,“经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属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政首长等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问题在于,我们都知道,广州市的许多官员(尤其是行政首长),其使用任命权其实在于省一级——这或许意味着,该“办法”的目标设定、逻辑表述等,与现有的权力格局并不匹配。

只有对应到具体的责任人,并转化为现实的奖惩,所谓的“决策评估”才是有意义的。就此而言,广州市所制定的“评估办法”,因其位阶太低、效力有限,自一开始就难以被人看好。更有甚者,该“办法”还规定“评估通常由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此这般,毫无关联利益回避的意识,几乎就是自己评估自己,又怎能产生足够的说服力?

倘若详细剖析,我们便会发现,《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还存在着或这或那的硬伤。可即便是这样,它所传递的正面价值,还是应当获得充分的认可。须知,探索启动“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本身就是对传统“官员考核模式”的极大丰富;它不仅推翻了官员权威不容挑战的惯例,也开创了通过一件件具体个例所累积的职业表现,而非仅凭笼统、抽象的数据,来评价公职人员施政表现的新路径。

评估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一方面检验的是官员的公共承诺是否最终兑现,这是一个经典的政治伦理命题;另一方面,则检测着决策所形成的“费效比”,这是现代社会衡量价值的核心标尺之一。以此为起点,我们期待着各式的行政决策,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公共性。不仅决策的形成过程要凝聚公共意见,决策的实效效果也要引入真正的公共判断。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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