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中央政法委之所以下达相关意见,对应的无疑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地方“土政策”:某些地方不仅禁止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甚至出台规定,要求律协对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进行处罚。一纸《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正是对如此荒谬规定的断然否定。
从发生学角度而言,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显然是为了寻得一种对信访矛盾的处理路径。正如中央政法委在《意见》中指出,让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更易取得信访群众的信任。而且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能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能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换言之,律师的参与,事实上成为了信访问题中的“第三方”,第三方的存在,必将化解此前那种刻板成见的访民和政府部门间的紧张关系。
可以肯定,律师参与信访的获益者,将绝不仅仅是上访人。对当事访民而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必将逆转一些访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误区,促进信访矛盾的分类解决。对信访事件中的地方政府,律师的参与效应更不容被忽视。律师将引导访民走向法律路径,地方政府亦必须改变此前那种对访民抵制的情绪,展示出更多的法治举措与态度。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参与更多法治实践,加速法治化进程。
信访矛盾,绝不应成为打不开的结,而让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矛盾的调解过程,当成一种趋势,这正是中央政法委下发意见的深意所在。现在亟需跟进与注意的只是两点。一点是,如何赋予更多律师以自觉,让他们能够参与到此种对访民的免费法律援助上来?二点是,地方政府必须从心态上发生重大改变,尊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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