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韦伯主义的亨廷顿:“有效性政府”
到了上个世纪60年代,选举授权的民主政治在西方国家陷入巨大的政治危机之中。法国1968年“五月风暴”、意大利恐怖主义泛滥、美国无处不在的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都使得西方陷入二战之后空前的政治危机。在这种背景下,谈论西方政治的合法性理论开始流行起来。这归功于德国新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他认为,资本主义政治出现了政治信仰危机,即合法性危机。与此同时,当时在西方影响最大的国际智库“三边委员会”委托亨廷顿等人写了如何应对西方危机的报告《民主国家的统治能力》,后来出版为《民主的危机》;多元民主代表学者达尔也出版了《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认为西方国家陷入不平等政治之中,出现了合法性危机。更别说这一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了,战后西方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推广“发展带来民主”战略,结果这些国家却变成了亨廷顿所说的“政治衰败”乃至“失败国家”。
在这种大的世界政治背景下,亨廷顿鲜明地指出代议制民主理论(即选举授权)并不能回答、更不能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难题,因此政府不管是怎么产生的,能够提供公共秩序的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政府本身就是合法性;在发展中国家,组织政府者是政党,因此合法性来源是强大政党。亨廷顿还一针见血地指出,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而不能履行治理职能的政府自然是不道德的。这样,合法性理论的核心依旧是有效性政府,或者说制度化政府。
■罗尔斯为非西方国家量身定制的合法性理论:“良序合宜政体”
1971年出版的影响全世界的罗尔斯《正义论》,也是反思西方政治危机的产物。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核心就是能保护最不利者阶层利益的制度,这样的政治社会属于“良序社会”即组织良好的社会。据此,即基于正义的实现程度,罗尔斯认为在五种政体类型中,自由资本主义(即美国和英国)、福利资本主义(即德国等)、统制性社会主义(即苏联)都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而财产民主政体或带有自由要素的社会主义政体则符合正义原则。
秉承政治的合法律性原则,罗尔斯还认为宪法政治是第一位的,日常生活中的多数决政治是第二位的,而且多数决政治在很多时候并不符合其正义原则。不仅如此,罗尔斯还为非西方国家建立了一个西方社会应该接受的政体概念——“良序合宜政体”,即非西方国家的政府只要满足了基本正义原则,政府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法律保护人权、国家爱好和平、政治决策充满协商过程,就是可以接受的“良序合宜政体”。罗尔斯这样做的原因如他自己所说,非西方国家没有变成西方社会所需要的相应的社会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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