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合法性”概念的囚徒

不能做“合法性”概念的囚徒

学者·核心观点

●即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脉络上,“选举授权产生合法性”也只是片面的一家之言,何况还被残酷的现实所质疑。

●这种“冷战政治学”的产物,却在中国思想领域大行其道,国内很多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部门,传递出的观念几乎都是“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

●在理论上,当西方的主流理论都在因时因地地看待并建构“合法性”概念时,我国社会科学领域却有不少人依旧拿其中一种争议最大的概念即“选举授权”来对照中国政治。

●当代中国政治满足了合法性理论的最大公约数,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义性,所以才有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

●亨廷顿还一针见血地指出,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而不能履行其治理职能的政府自然是不道德的。

●依据法律而组建的、人民参与的并依据基本正义原则而有效治理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治”。

在政治学中,“合法性”这个概念讲的是民众对政府的一种心理上认同和自愿服从的问题。因此,它不但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是一个与政治相关的问题,表达的是一种政治秩序观。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对这个概念的滥用产生了一些相应政治后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正本清源。

■“合法性”概念在思想领域的滥用

目前中国思想领域流行的“合法性”概念,是上个世纪50年代冷战时期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所建立的,即所谓的“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这是典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但是,这种合法性之说,不但不能避免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所出现的政治危机,而且要对非西方国家的治理危机甚至国家失败负责。就是这种“冷战政治学”的产物,却在中国思想领域大行其道,国内很多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部门,传递出的观念几乎都是“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

对此观念的一种回应是,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这有道理,但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解释。有一个英国学者统计了2008年至2013年中外学者发表的关于中国政治“合法性”的120多篇文章,发现中国学者基本上都在引用西方政治哲学尤其是选举授权的概念来谈中国政治,认为中国政治存在“合法性”危机;与此相反,西方研究中国政治的一些学者却从文化主义出发,以中国政治哲学的概念来看当代中国政治,比如天道、民心、民本、和谐,得出的结论和很多中国学者相反。由此可见,对于政治学界来说,也需要正确认识“合法性”这个概念。

■“合法性”概念的起源和被改造

即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脉络上,“选举授权产生合法性”也只是片面的一家之言,何况还被残酷的现实所质疑。卢梭的“人民主权”可以视为现代性政治的分水岭,但我们所说的“合法性”概念则起始于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他认为,政治统治的进行不会只基于物质利益、情感和动机,还要有被支配者对统治者的一种政治信仰,即合法性信仰;而什么样的政治最能获得合法性信仰呢?韦伯直言就是建立在理性法律基础之上的有效率的官僚制政府。当韦伯谈论合法性的时候,其实就是合法律性与有效性(即有效性政府),其中合法性离不开有效性。

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沉寂了半个世纪之后,在冷战时期被美国学者重新激活,即李普塞特所讲的“合法性政治产生于选举授权”。正如李普塞特所言,他提出这样的说法是为了配合熊彼特的民主概念,熊彼特把传统的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改造为“选举式民主”,即民主就是选举产生政治家的过程。这样,在冷战时期,西方理论有两个大改造,一个是民主理论,一个是合法性理论。李普塞特把韦伯的合法律性要素置换为选举授权,有了选举授权才有合法性政治。同时,李普塞特还继承了韦伯的有效性思想,认为政府的有效性有助于合法性,而长期的无效性则伤害合法性;并客观地指出,选举民主是为了解决社会分裂问题,因此选举民主的社会条件是均质文化,即今天所说的民主的同质化条件,没有均质文化的选举是非常危险的。对此,西方民主理论家达尔和萨托利都给予了反复强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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