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伤人该不该“连坐”?(2)

高空抛物伤人该不该“连坐”?(2)

高空抛物连坐邻里并不冤枉

从事情真相而言,这80名业主不仅有人是“冤枉”的,而且是大多数人是“冤枉”的,因为这高空抛物的只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80个人,按理说,那就不能让其他79人也承担抛物责任。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泪,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物体坠落这栋楼的业主都可能是加害者,当然要共同承担责任了。

而且,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必须的。因为,在高空抛物这种情形下,许多时候,受害人根本无法找到证据来证明谁是加害者,但是,他们受到的实际损害却是真实的存在,如果不给予赔偿,那对于受害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那么,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业主了,由他们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由于现实举证难的问题,某些业主不得不承受必要的“冤枉”。

进一步而言,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还能起到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和防范高空抛物的目的。如此,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因为他人抛物自己也可能担责。同时,即使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因为,对于“无辜的业主”而言,往往愿意揭开他们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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