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伤人该不该“连坐”?(4)

高空抛物伤人该不该“连坐”?(4)

【启示与思考】

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伤,却无法找到肇事者,怎么办?只能由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因在于没有确定肇事者,这些业主并不是由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的是基于道义上的补偿。

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对此感到不理解的大有人在。确实,这80名业主中,可能只有1人是真正的侵权人,其他79人都是冤枉的,没干坏事却要出钱,纯属“躺着中枪”。不过,法律这样规定自有其道理:女婴被砸成重伤理应得到补偿,要说冤枉,她躺着晒太阳便遭此厄运更冤枉,相比之下,邻里出钱补偿所受的委屈要小得多,有点分摊一些伤害的意思。另外,这样的规定还可以“倒逼”业主检举肇事者,并有利于“倒逼”业主平时加强自律和他律,自己不高空抛物,同时相互监督。

这就是说,当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时,这类伤害案件的处理没有完善方案,法律只能作出“最不坏”的选择,作出相对合乎情理的规定,让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有“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的规定,这些事发时不在场的业主却要承担补偿责任,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吗?那么,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法律上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既然是业主分摊责任,那么补偿标准就该论人头,而不该按套数,因为每个业主是真正肇事者的概率是一样的,和他拥有几套住房并无关系。譬如,有的家庭3个人,住两套房,有的家庭5个人,住一套房,但补偿金额却差距很大,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本来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无奈选择,在具体实施中,应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合理一些,而不能放大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使其更加不合情理。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而且有待相关法律规定更加明确,譬如补偿应该论人头还是按套数。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并且经常找不到肇事者,为此出台细致的司法解释,也许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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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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