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司法伦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2)

坚守司法伦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2)

崇高。司法人员履行职责,要有一种高尚的品行,要有高远的气度,有高举远慕的心态,自重、自尊、自强。就像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讲的:“人应尊重他自己,并应自视能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塑造司法人员司法伦理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知道,责任与荣誉紧密相连,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通过向宪法宣誓这样的带有仪式感的活动,司法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当责任与荣誉充盈的时候,司法人员就会追求崇高;而崇高,又会反过来激励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明理。作为司法人员,第一,明事理。要了解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所思所想,通过感情的沟通,努力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感情,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第二,明法理。要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通过宣讲和解释法律,引理入法、情法相融,实现定分止争、查处犯罪和权利保障的兼顾,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公平的共赢。第三,理性,慎思明辨。要有一种通过程序保障的沟通的理性和技艺的理性,司法行为要理性、平和。明理,还要求司法人员凡事望得远一程,看得深一层,想得透一层,阐幽发微而示之以人所未见,率先垂范而示之以人所未行。 

清廉。司法人员必须保证自身行为的清正廉洁。除具有常人应有的清廉道德要求外,司法人员在清正廉洁方面应当有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的特殊要求。为保证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应当做到: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 

总之,司法工作必须强调司法伦理,司法伦理体现文明价值。加强司法伦理建设,可以减少和遏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坚守司法伦理,不断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活动的自觉性,对于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本文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认定实务精要》一书序言,刊发时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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