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长效化 (2)

推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长效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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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作为行为“高线”,具有鲜明的倡导性,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应该做什么、应该追求什么,如何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条例》作为行为“底线”,具有强烈的惩治力,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应该禁止做什么、必须摒弃什么,如何更好地实现自我约束和管理。

《准则》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传统作风、道德情操等四个层面,以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落脚点,以弘扬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为纽带,强调“四个必须”。在全体党员廉洁自律层面,《准则》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等四对关系,针对“先与后”问题,提出“四个坚持”要求。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层面,《准则》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公仆本色、根本利益、道德境界、良好家风等“四个自觉”要求。修订完善后的《准则》,将会像党在革命年代所提倡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那样成为“经典”。

《条例》的修订完善突出政党特色和党纪特点,既做“减法”,分则部分删除与国家法律相重合的内容,比如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内容;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丰富并重构党的纪律体系,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个方面制定具体条款,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条例》的修订完善充分体现纪法分开,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根本,处于《条例》“六大纪律”的首要地位。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其要害在于政治纪律松弛和政治规矩缺失。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在于为政治纪律立标准和树规矩,对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进行处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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