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的困境与创新(2)

公共治理的困境与创新(2)

协商治理的民主重建 

治理与民主并非天然地契合,治理并不必然就是民主的,也不一定就是反民主的。为增进治理的民主性,关键在于克服治理网络面临的种种困境。对此,哈耶尔、德雷泽克等学者就主张,完全可以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引入治理网络之中。于是,协商治理的范畴也由此而生,其本质也只不过是协商民主理论在治理网络之中的制度化实践。所以,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核便限定了协商治理为重建治理的民主秩序所能提供的操作性原则。

第一,协商治理强调治理网络对外必须具备开放性、对内必须尊重差异性,以此增进其包容性。针对这一问题,本哈比等学者给予了充分的论述。在她们看来,所谓开放性是指必须为利益相关者和兴趣相关者适时进入治理网络提供规范化的渠道和固定化的程序,而绝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限定参与资格。在此基础上,便夯实了推进治理网络民主化的基础,即广泛的参与。当然,参与只是实现民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民主还要求参与者对政策具有实质性影响。其前提就是尊重内部成员的差异性,即他们必须承认彼此之间存在多元化的文化身份、价值主张和利益要求。为此,既需要在程序上建构多渠道的表达平台,也要求在技术上保障多样化的言说方式。唯有如此,才能促进治理网络的包容性。

第二,协商治理认为主体的诉求表达必须兼备正当性与合理性,借此才能提升网络内部的平等性。正当性主要意指治理网络的内部成员只能借助于彼此认可的公共理由来论证自身诉求的可接受性,而不能凭借不平等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左右公共事务。合理性与正当性密不可分,它要求网络成员在治理公共事务时超越一己私利的狭隘视野,并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主体的合理诉求。同时,它倡导合乎情理的理由至上,反对权势力量主导政策话语体系。当然,正当性与合理性依照具体的情境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不同的公共事务要求有不同的公共理由。最终,才能保证网络运行过程的平等性。

此外,协商治理认为网络运作必须贯彻公开性与透明性的原则,进而满足网络治理的公共性要求。理由的正当合理与主体之间的互惠互利只能保证治理网络符合参与者的群体利益,并不能确保它将外部其他群体的利益纳入考虑范围。基于此,埃斯马克和索伦森等人主张,必须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监督网络成员。它要求参与者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布治理网络的议事流程、主体构成、具体议题以及政策内容等信息,并随时接受社会的质询与反馈。于是,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便可以迫使网络成员以公共精神为指导调和私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张力,最终达到提升治理网络公共性的目的。

第三,协商治理还主张重构代表制与问责制,从而保障治理网络的责任性。究其实质而言,责任性与公共性密不可分,而保障网络的公开透明同样可以督促网络成员积极地履行政治责任。在此基础上,古德曼和汤普森等理论家主张必须突破以往借助选举实施政治问责的代议机制,他们据此进一步提出了协商问责制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运转流程大致如下:根据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参与者在网络内部通过说理自主地表达所有外部主体的利益诉求;后者则借助公开性与透明性的原则,要求前者提出合情合理的理由回应自身的诉求。从其实效来看,这一理论构想的可行性主要依赖于公开透明的治理网络、客观中立的大众传媒以及富有公共精神的网络成员。

通过考察治理范式由网络治理向协商治理的转变,我们不难看出要真正克服治理的民主困境,既需要程序规则上的精心设计,更要求社会成员超越狭隘的功利主义,积极发扬公民的美德。在社会存在结构性不平等的制约条件下,仅仅依靠参与并不能万无一失地实现治理的民主,问题的关键在于改进微观治理技术的同时,社会成员必须将协商民主的理论主张内化为自身的价值信念,并将其运用于公共事务的治理实践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治理网络内部重新确立起民主的秩序。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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