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养老”也是一种有益尝试(3)

“互助养老”也是一种有益尝试(3)

【启示与思考】

社会正面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问题,部分地区探索出的“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是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一种融合,将会成为公共养老的一种有益补充。

成本低,是“互助养老”的首要优点。“互助养老”,日常与邻居们热闹相聚,实现“零成本”互助。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互助养老”模式所需的公共投入也相对较低。同时,机制灵活、操作方便,是另一大好处。特别是,参与“互助养老”,提高了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不仅有了生活上的互相照应、心理上的互相关爱,还在精神上得到文化指引,晚年生活变得“高雅”起来。

然而,对于互助型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当遇到涉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一套办法,至今仍不明确,这为“互助养老”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因此,不妨将“互助养老”,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一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互助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另一方面,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老人结为国策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特别是,推动“互助养老”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优、奖励等,不断完善和提升“互助养老”模式,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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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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