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养老”也是一种有益尝试(2)

“互助养老”也是一种有益尝试(2)

正视“互助养老”的优势与困境

所谓的互助养老,其核心逻辑在于“集中居住,抱团取暖”:年轻的、身体好的老人发挥余热,年长的、身体差的老人接受照料。其实施场所乃是本村的“幸福院”,参与主体是同村熟人。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老人们很容易就能适应这种新环境、新生活。就此而言,“互助养老”模式,可谓兼有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之所长。

可是,尚处于试水阶段的互助养老模式,也面临着诸多先天不足。这其中,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缺乏专业力量的参与,在客观上影响了养老服务的质量;缺乏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使得相关机构的日常运作充满着不确定性……权责关系的模糊不清,公共监管的鞭长莫及,都导致“互助养老”隐患重重。

就现实来看,互助养老虽名曰“互助”,本质上仍是“自助”:老年人通过无偿照顾别人,来换取今后被人照顾的机会——这种“自己救济自己”的游戏规则,在道德伦理层面实则很难说得通。因为我们都知道,“养老”并非是老年人自身的责任,更多还是应该属于公共服务和代际供养的范畴。退一步说,即便要推广互助养老,也应设法减轻老人的负担,落实政府与子女的义务。

互助养老,只是给独居、留守老人们提供了一个潜在的选项,甚至是一个粗糙的、简陋的选项。我们期待着,它能够最终变得完善,从而扩展老年人生活的可能性。可是无论如何,有一个底线必须重申。也即,各式各样的养老新模式,绝对不是各方逃避自身养老责任的理由,它们只是为我们兑现责任提供了多一些可以努力的方向。

推广“互助养老”更像是推卸责任

简单来说,互助养老是老人们的自发与自为。事实上,民间的力量一直以来都十分强大,尤其是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下,“抱团取暖”有着深厚的基础。一些地方政府,也正是看到了“民间互助”所产生的强大能量,才将其作为破解农村养老问题的突破口,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推广。

不得不说的是,“互助养老”只是万般无奈下的自救,远远达不到老有所养的理想状态。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在各地建设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中,相当一部分徒有其表、重建轻管,甚至连清洁工和看护人员都没有,只是年轻点的照顾年长点的。如此推广下去,更像是政府在推卸责任。

这种源自公权力的推广,无疑是值得警惕的,长此以往,很可能出现责任上的倒置。像养老、医疗、教育,政府本就应该成为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主力,哪怕是调动市场的力量,也应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出现。退一步讲,即便真要推行“互助养老”的模式,政府也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定位并做好政策的兜底,在老有所养基础上,把“互助”作为满足老人们社交需求的手段。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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