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须加快立法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须加快立法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值得指出的是,大数据的真正意义不在数据量大,而是通过数据分析、比对、挖掘等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对于党政部门来说,发展大数据无论对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扩内需”,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数据非常重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2014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考察浪潮集团时指出“不管是推进政府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还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都要依靠大数据、云计算”。2015年6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8月底,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出台的其他一些政策文件也包含大数据方面的内容。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目前的障碍不在于政策、技术、资金、人才,而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大数据相关立法滞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缺乏国家层面的大数据法律法规情况下,“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主要顾虑。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和完善大数据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实现政府信息共享是前提,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是动力,保护政府、商业和个人数据是保障。因此,要加快政府信息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

制定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共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障数据来源、保证数据质量,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前提。随着物联网技术这样先进数据采集手段在政府部门的应用以及网上办事的推行,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量越来越大。虽然全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掌握着大量数据资源,但由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把“大数据”割裂成许多“小数据”。政府管理的本质是信息管理。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是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存在漏洞、公共服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来说,数据意味着部门利益,不愿意共享。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面的职能。对政府官员来说,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共享意味着风险。

智慧城市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在不少城市,当一个政府部门需要另外一个政府部门的数据时,往往需要上级领导出面协调。同一个市长分管还好办,如果不同市长分管,则要让上级来协调。有的垂直管理部门,数据由省里统一管,则还需要协调省里,难度很大。

制定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共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破除部门利益、消除官员顾虑,使政府信息共享由“人治”走向“法治”的有效举措。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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