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须加快立法(2)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须加快立法(2)

随着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跨部门、跨地区公共事务越来越多,我国亟待通过立法建立政府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避免政府管理的“碎片化”,构建“整体政府”。要依法依规建立横向和纵向的政府信息共享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政府信息共享。

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有利于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展信息服务业。国务院明确要求开放公共数据资源。2013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等机构开放信息资源”。《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关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怎么开放。这就需要立法,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科学界定什么是公共数据资源,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哪些部门的哪些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外开放,是全部开放还是部分开放?是面向所有人开放还是面向特定人群?是免费开放还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直接开放还是依申请开放?

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已经通过政府网站开放部分公共数据资源,广东、沈阳、成都等地成立了大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是全国各级政府通过网站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的法律依据。

制定国家层面的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来说,数据泄露不仅会扰乱正常生活,而且可能诱发电信诈骗、入室盗窃等。对企事业单位来说,有些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数据也是一种重要资产。对政府来说,敏感数据泄露可能引发经济社会危机,一些机密数据泄露还会威胁到国家安全。

在我国,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情况十分普遍,导致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泛滥。在互联网行业,我国已经发生多起用户信息大规模泄露事件。因此,在大数据时代,除了强调“网络安全”,还要强调“数据安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制定了隐私法、数据保护法,而我国还缺乏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法,把情节严重的数据泄露、侵权等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以加强对政府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避免大数据被滥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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