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法治引导与协同建构(2)

社会治理的法治引导与协同建构(2)

“三位一体”逐步实现社会协同治理 

法治引导下的社会治理还需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组织为纽带,市场等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的“政府—社会—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体系。对此,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推动社会协同治理。一方面,明确界定政府与社会之间权责边界,建立正确的合作网络。根据国际经验,建立合作网络存在多种方式,如服务合同、供应链、渠道性伙伴关系、信息传播和联结交换台等。另一方面,建立合作网络,政府必须要向社会和市场放权,因此政府要掌握四个方面的“授权技巧”。一是向谁授权,即政府要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评估授权对象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生产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如何授权、采用什么方式授权,最符合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这要求政府在服务外包之前评估成效、调查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等;三是授什么权,政府向社会放权并不是“推卸责任”,也不是“只抓好处”,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边界,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四是授权的监督,政府下放的权力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需要加强监督,通过调整奖励和惩罚,来引导承接权力方的行为,保证社会公共服务的绩效。

社会需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推进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关键是要定位和重塑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色。第一,政府是社会组织的“培育者”。政府要积极建构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快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重点培育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反映不同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政府是社会组织的“监管者”。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第三,政府还是社会组织的“合作者”。转变政府观念,树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理念。从国际经验来看,“从对立到合作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演变的共同规律”。对于我国来讲,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关系,既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目标,也是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同时,鼓励和动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变“被管理者”为“主动参与者”。

市场层面需要积极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以推进社会的多元、有序治理。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是自上而下的“供给决定需求”而非自下而上的“需求引导供给”,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往往和公民的需求结构脱节,产生“供非所需”的现象。因此,引入市场合作机制,通过政府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逐步建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体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供给体系。充分鼓励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供给,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方式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社会化,形成多元竞争格局,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总之,通过社会协同治理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层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互动机制研究”(12BZZ046)中期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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