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乱象频生 还有存在的必要吗?(3)

社会抚养费乱象频生 还有存在的必要吗?(3)

社会抚养费存废有争议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95%以上来自二孩家庭。网友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社会抚养费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规范予以完善。采访中,两种声音难分伯仲。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后的第二天,“人口与未来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口学、法学、经济学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形成了一份建议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其中包括调整现有法律条文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

参加该会议的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提出,应当适时研究和启动社会抚养费的退出机制。对于在政策放开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二孩家庭应否退还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傅蔚冈说,有人提议“全额退费”或“冲抵个税”,这些途径可能在实施上比较困难,不妨通过“免征养老保险金”的方式,把部分社会抚养费还利于生育家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自2010年以来连续提交关于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呼吁取消社会抚养费。在2013年提交的建议中,黄细花表示,当生育率过高时,政府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奖励少生,但不能处罚多生;当生育率过低时,政府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奖励多生,但不能处罚少生。在她看来,如果要通过经济手段对国民的生育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应当多使用奖励,慎用处罚。考虑到我国当前生育率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黄细花建议不断改善民生,让每个家庭都能养得起两个孩子。

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作为调控计划生育的手段之一,社会抚养费仍然有存在的必要。

国家卫计委专家委员梁中堂认为,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二孩’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原新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施全面二孩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作为体现违规成本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将继续执行。

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在我国人口基数仍然庞大、社会经济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对生育权的限制是为了让每个人和每一代人获得更多社会资源,就此而言,社会抚养费有其积极意义。公众期待的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更加透明公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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