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的重大意义

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的重大意义

原题: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之构建

司法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运行机制之一,是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更加强调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今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2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机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亦如是,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必要条件,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客观需要,是完成新时期政法工作三大任务的重要保障。

一、正确看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的挑战考验

司法权威要求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解决纠纷职能过程中将国家的意志施加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的意志。司法权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的统一,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以及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威状况较之以前已有较大的改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表明越来越多人在遇到利益纷争时的首要选择是将纠纷诉诸法院。但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缺失却是司法实际运行时仍然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

1.裁判终局性难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司法裁判的直接功能和依法定程序进行等特点决定了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终局性的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然而,司法裁判终局性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公民“信访而不信法”,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部分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表明部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

2.判决执行率难提高。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裁决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

3.腐败增存量难清除。“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王岐山同志要求,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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