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看远光灯并无不妥
乱开远光灯,害人害己,甚至已经成了一种扰乱交通秩序的公害。对于乱开远光灯的行为,长沙交警拿出罚看远光灯的措施,在笔者看来,很有亮点,很有创意,也是合法有效的。
有人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制暴,此言差矣。罚看远光灯并不是一种暴力手段,而是在安全的环境下让违章驾驶员体验一下远光灯的“效果”,体验一下乱开远光灯给他人带来的不便和危险,从而触及内心,引起反思,这是一种换位体验式的教育手段。
还有人说,罚看远光灯于法无据,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旨在促进违章驾驶人改正乱开远光灯行为的教育手段,罚看远光灯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
比之简单生硬的罚款罚分或空洞直白的批评说教,罚看远光灯这种“行为罚”更容易触及违章驾驶人的内心,更容易被违章驾驶人所接受,也更有教育意义。当然,我们处罚乱开远光灯等违章行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目的其实都不在处罚本身,而是规范各类交通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多创新、多尝试更有利于实现教育功能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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