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安全的社会共治制度(2)

建立公共安全的社会共治制度(2)

构建公共安全社会共治制度的建议

探索司法中介对接法治轨道,健全村居和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社会共治制度。改革信访制度。探索通过政府转移支付、专项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将部分乃至全部信访事件交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工作室等专业法律机构、社会组织代理,提供专业咨询、民事与行政调解和司法帮助,逐渐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设想。健全村居调解组织。在城乡基层,应充分利用血缘共同体和地缘共同体,建立家族调解员、村(居)民小组调解员、村(居)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网络,形成一线到底、无缝隙覆盖的调解网格体系。将矛盾发现、化解、控制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群众反应强烈、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劳动工资、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县(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建立为抓手,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将预防犯罪、矫正越轨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社工机构和志愿者,推行基于网格化之上的信息化治理,建立社会治安防控的社区共治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非监禁刑适用的扩大与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薄弱是今后一段时期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参与教育矫正、社会适应等帮扶工作,促进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鼓励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将社区矫正工作交给相关社工机构承担,发挥好他们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也可将基层一些德高望重、有能力有热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或者专业人士聘请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推行基于网格化之上的信息化治理,以此推进公共安全治理的精细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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