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安全的社会共治制度(3)

建立公共安全的社会共治制度(3)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自管作用,建立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的行业共治制度。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约束力进行管理,承担起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的行业共治及自律责任。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方面各级已成立了几十家协会,大多由主管部门发起成立。在这些领域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必须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力度。一是加快政社分开的改革步伐,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扩大协会覆盖面,通过提高服务能力,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把行业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尽量吸纳到行业协会中来,提升影响力,树立行业的权威,形成对行业的有效自律。二是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若干重要机制,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与协商共治机制。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为政府购买行业协会的安全管理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还有待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落实,加大购买行业协会安全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力度。另外,在出台有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等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和公共决策时,应主动邀请行业协会参加,建立重大公共决策邀请行业协会参与和利益表达制度。

激发专业服务机构活力,建立公共安全的服务共治制度。我国现已有一批致力于公共安全的专业服务机构,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需要建立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的购买服务机制和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专业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参与公共安全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所需的专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问责。

发挥工会的作用,全面参与安全生产的治理,建立安全生产的职工共治制度。充分利用职工生产工作在一线、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避免安全隐患也在一线的特点,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人人充当安全监督检查员,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另外,还应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立法中的推动者、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参与者、劳动争议中的协商者的作用。发挥工会的作用,需要建立工会参与的若干重要机制并提供制度保障。工会参与的机制可考虑如下:一是在立法上增加工会组织的发言权,就法律条文的修订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调查;二是设立由工会组织派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的制度;三是建立由工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协会等社会组织代表三方参与、共同协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制度。

组建专业化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体系,构建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的社会共治制度。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应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补充。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包括:用于公共安全的社会资源动员和协调中心;与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相关的社会信息中心;由社会力量发起组建的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面向公众的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基地。建议在重点行业、领域、特殊地方和空间,鼓励民间成立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允许其向服务受益对象收取一定费用,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资金投入、技术指导、教育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应急救援的社会共治制度。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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