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仍有三关要“闯”(2)

教育立法仍有三关要“闯”(2)

创新教育立法方式,加快立法进度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际上对于教育立法工作还是相当重视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学位条例》(1980)《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7部教育法律。同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17项教育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省市区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有关教育规章200余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教育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问题在于,还有一些基本的、必需的、重要的教育法律,我们现在还没有制定出来。比如最近这么多年大家一直呼吁出台的《学校法》《学前教育法》和《终身教育法》等。

全国人大“十二五”期间确定了“六修五立”的立法计划,即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学校法》《教育考试法》《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目前,“五立”一部没立,“六修”修订通过了《教育法》《高教法》两部,《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还要继续修订,立法任务相当繁重。

近年来,为改变教育立法严重滞后的局面,加快立法进度,教育部有关司局从有关立法部门对过时法律法规采取打包处理,从实行“废”“立”“改”的做法中受到启发,对已经列入“六修”中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几部法律,创造了一种“一揽子修法”的方式,即不对一些法律作整体修改,而只对这些法律中的某些关键性条例进行修改,为国务院法制办所接受,明显推进了修法进度。但很遗憾,原定的“十二五”立法规划,即使这样也仍然完不成。为此,需要继续创新立法方式,加快教育立法进度。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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