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的辩证认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既有治理体系现代化,也有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对传统的治理理念和技术进行总结反思,也要在良法善治的现代治理理论视野中加以改进完善。
一要认真把握传统与创新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崇尚秩序与稳定,从司寇、廷尉的司法职官设置到编户齐民、乡里保甲的基层治安制度安排,都体现和反映古代中国礼法并用、综合为治的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蕴含中国传统文化要素,经过长期探索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的应对治安问题的根本方略和系统工程,形成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待传统文化和历史经验,我们决不能自高自大、故步自封,而应理性分析、科学予以继承创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这一“传家宝”不仅不能丢,还需要发扬传承。对被实践证明存在重重弊端的做法如压制式维稳、运动式维稳,则需要更新思想观念、革新方式方法。比如,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即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探索出一条不同于传统的新路子。
二是正确处理全面与重点的关系。综合治理是系统工程,全时空全方位全覆盖是“全面”,但“全面”不是平均受力、平行推进,而是有重点有侧重。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强调重点区域控制、重点部门保卫、重点人员管控,讲求以点带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点线面有机结合。治安治理现代化,必须讲求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防止“碎片化”“分段化”导致的综而不合、合而不实。对何处是短板、何处是受力点、何处是症结所在,解决何种问题需要协同哪些部门综合哪些手段,高限在哪里,底线在何处,必须心中有数、脑中有策、手中有招。
三是深入理解世界与中国的关系。实现善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追求,探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在善治的框架下展开。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是治理理念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定义治理为“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与善治是舶来语,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国话。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余年的成功实践形成了关于治安综治的组织领导、利益协调、教育疏导、矛盾化解、治安防控、服务管理、基层建设的独有体系和治安综治的统筹分工、协调推进、风险预警、考核评估、过错问责、运行保障的特有机制。这是大国治安问题解决的“中国方案”,也是治安问题治理创新的“中国特色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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