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 (2)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 (2)

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化”融合发展

综合治理法治化。良法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治安实现有效治理的普遍要求。社会治安实现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法治应该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尤其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实现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即总结20余年来的综治实践并予以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发展作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之下的平安建设法治体系,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构、治理手段等体系架构和治理的组织统筹、分工推进、应急处置、运行保障、舆情引导等机制设计;其次是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提升,既包括处于“关键少数”地位的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提高,也包括公民普遍守法的意识和观念增强。复次是治理方式的法治转型,要求引导综治参与主体运用法治方式把治安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的法治问题来加以解决,但决不意味着以法律手段来全部替代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其他手段。

综合治理信息化。海量信息及其处理是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海量数据需要高效采集储存、安全互联共享、快速挖掘处理、精确研判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对的是亿万群众,要解决的是人人息息相关的治安问题,没有信息就是“睁眼瞎”,没有准确的信息就会“瞎指挥”,信息滞后或者不会研判运用信息,就会打败仗。信息化要求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运用“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插上翅膀”,让信息实现互通共享,产生最大效能。

综合治理精细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推进公共安全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努力建设平安中国。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精细化是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出发要求细化流程量化标准,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先进理念,要求精益求精、关注过程、注重细节。“蝴蝶效应”在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屡屡发生,正是印证了综合治理精细化之必要。

综合治理社会化。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对推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尊重你我、秩序与活力共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靠党政部门单打一、全包揽显然难以适应经济新常态新均衡,难以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难以适应社会新形势新挑战。综合治理社会化必须创新制度设计、创造开放空间、创设沟通平台,协调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平安建设,形成党政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统一、自律与他律相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社会内在的自生秩序。

法治化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趋势,是治安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发展和实践提升的必由之路。“四化”交织融合,互为支撑,相辅相成,构成治安治理现代化的四重境界。当前需要运用“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注重过程细节,注重法治保障,注重共建共享,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四化”融合发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