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之下健康发展(3)

让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之下健康发展(3)

【启示与思考】

网贷即众所周知的P2P,既是发展最快,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说P2P,总是让人联想起卷款跑路、安全漏洞、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新闻,而近期e租宝事件引发的P2P挤兑潮,更是充分暴露了被“玩坏了”的P2P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而权威统计表明,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千夫所指之下,许多代表性P2P企业现在都在淡化自己的P2P色彩,寻求转型之道。可以说,P2P已到了生死关口。

在此情况下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有助于补齐过去P2P监管政策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短板,为P2P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12条禁止性条文中,P2P企业不能开展自融业务,不能提供平台担保,禁止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额网贷拆分为小额或改做活期产品,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规定,将P2P平台从信用平台还原成了信息平台,这是堵住P2P平台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诈事件继续蔓延的必然,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引导P2P平台用户理性投融资。

有人担心,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务之一,对P2P的这些禁令可能导致P2P企业大面积消亡,甚至导致整个行业消失;还有人担心,为P2P这个门槛最低的投融资平台设限,等于保护传统银行利益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实际上,P2P监管细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施管理,本身就给P2P的健康发育留下了“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广阔创新空间。而从细则的相关规定看,对P2P仍保留了宽容之意。

比如,细则规定,P2P平台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这与P2P企业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一起,打通了P2P企业与银行、征信机构合作的通道;又如,细则承认了不影响金融安全的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等创新业务的合法性,显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再如,对于P2P平台整改,细则给出了长达18个月的期限,这有助于预防P2P企业在整改压力下再掀跑路潮。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过去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尽管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但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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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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