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检察发展六问题亟待研究(2)

“十三五”时期检察发展六问题亟待研究(2)

三是积极探索和履行新增检察职能。如何积极探索和切实履行新增检察职能是思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必须重视的关键点。这又包括两个方面:在探索方面,应依法展开。首先,准确把握顶层设计的宗旨。其次,严格依照授权进行试点。试点省市检察院应积极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再次,深入调查研究,比如注重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情况的调研,了解情况,把握规律,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铺开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履行职能方面,应依法到位。比如,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职能以强化法律监督,该法第47条、第115条赋予检察机关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职能等等,建议由最高检与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细化立法规定。

四是加强和实现检察工作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把握时代特征,将“互联网十检察工作”作为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着力点。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检察机关对“互联网十”的发展态势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筹,软硬件建设不配套。二是电子科技信息化技术人才太少,信息化技术含量不高。三是配套运行机制缺位,不能充分满足检察业务决策的需求。

对此,应以深度融合为目标,高起点高标准推进“互联网十检察工作”的开展:其一,在检察办案上,全面树立电子证据意识,养成电子证据思维。电子通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所构成的信息化社会,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引入网络空间。以查明行为、认定事实为基本活动内容的检察办案,应从传统的关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转为同时特别关注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应深入研究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电子证据的规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重视信息引导侦查,注意各类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发现、收集、固定和运用,善于通过电子信息和证据发现犯罪线索、引领侦查方向、提高追逃追赃能力,锁定和证明案件事实;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中,重视电子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注意对电子证据的补充收集、审查甄别、对比印证和法庭上举证质证。其二,在检察管理上,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办案业务实行管理监控。对队伍建设、财物建设、装备建设以及其他检务保障进行有效管理,对检察工作的运行状况从宏观到微观进行有效管控。其三,在工作联动上,运用网络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同时,通过网络构建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的衔接平台。其四,在司法民主上,构建各类电子网络平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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