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九)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促进职能。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不断完善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决策、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对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维护学术秩序。建立应对潜在技术风险的合理程序,制定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明确科技工作者对涉及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应负的社会责任。研究建立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性科研与学术活动的相关制度。支持科技社团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大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其创新和服务能力。
(十)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坚持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事业发展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大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评价机制,发挥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创新性和社会价值,推动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优先在我国中英文期刊上发表,推进已发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促进学术与行政适度分开,最大限度发挥好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布局与规划、学科建设、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与管理、科技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一)增强科技社团的自律功能。支持科技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搭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维护保障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强化学会人才举荐和科技奖励功能,发挥好同行评议的基础性作用。及时研究更新相关专业领域的章程规范,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发挥科技社团第三方评估作用,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为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项目后评估、资质认证等方面提供支撑。
(十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要正确处理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的关系,支持企业开展公益性、探索性、创新性学术活动,激励大胆创造发明,鼓励提出新观点、新方案和新途径,积极开展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技能,依法保障其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十三)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多元包容的良好学术舆论。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从自身做起,恪守科学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推进学术环境不断优化。支持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争鸣,尊重同行发现的优先权,客观公正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理性怀疑的权利,不干扰和破坏他人的学术自由,自觉杜绝并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科技工作者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不打着学术旗号参与商业营利性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面向社会关切主动释疑解惑,引导公众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技术。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谨慎评估科学技术风险,避免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合作,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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