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举措

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举措

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特别是从近年来一些特重大安全事故看,没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疏于监管是主要原因

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这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特别是从近年来一些特重大安全事故看,没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疏于监管是主要原因。针对各种检查随意性较大,该监管的有的还没有管或没有管住、管好,甚至存在“对审批很迷恋、对监管很迷茫”等问题,要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除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规定外,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方式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可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二是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四是依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五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往往需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但行政机关人力物力有限,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加以督促。六是对于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应依法处理。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被许可人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七是行政机关受限于人力物力,难以对个人和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活动时时处处监督检查,而对公民和组织的举报,行政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八是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对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另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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