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举措(2)

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举措(2)

此外,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规定相关机构、单位的监管措施,如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并要求作出说明、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并封存、查询资金(证券、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或查封涉案财产或重要证据、限制经营活动等。

上述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管方式要在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中体现,并根据各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具体化到相关监管领域,特别是强化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监管。

除了上述法定监管方式外,还要吸收新的监管措施。一是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加快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特别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三是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四是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年报公示、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五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同行监督。六是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七是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八是履行“双告知”职责,即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行政机关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或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九是对于一些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也要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已经取消但政府需要获得信息、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从业标准,完善信用管理体系,随机抽查、举报奖励及加大问责、追责等;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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