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

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

竞争性上升将导致保护水平“超调”

从知识产权保护经典理论及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性上升将导致保护水平的“超调”。这里的“超调”是相对于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言,即实际保护水平超过了最优保护水平。最优知识产权保护设计理论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双重效应。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在因知识产权垄断产生的静态损失和促进创新产生的动态收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基本权衡决定了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是适度的,且其直接决定于垄断所带来的福利损失及激励创新所带来的动态收益的相对大小。

对于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般位于高位。相关研究发现,从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角度来看,OECD 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超过最优值,进一步加强保护将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另有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在经济发展高位具有倒U型关系,亦表明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出现了保护水平“超调”。事实上,斯科奇姆早在2004年就提出,发达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时,需要考虑的并不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该重新审视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已经过高。

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过其实际需要水平。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累积创新、互补创新日益构成现代创新模式的基本特征,后续创新越来越依赖于之前的知识产权积累以及更多互补知识产权的使用。强知识产权保护会给后续创新带来更多摩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创新激励效果衰减。二是知识产权频繁地被用作诉讼、抵制竞争对手的策略性工具,导致强保护所造成的垄断低效不断扩大,同时增加了创新的不确定性。例如,近年来困扰美国的专利蟑螂(patent troll),通过向潜在侵权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或通过诉讼获得侵权赔偿金,严重干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垄断低效。据有关学者统计,2011年美国有5842 家公司遭受到类似专利蟑螂组织的攻击,极大地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性,抑制了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效果。对于发展中国家,在由发达国家主导的诸如TRIPS的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谈判经验不足等原因,部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出现竞争性上升,且保护水平上升所带来的成本超过其能够激励创新所带来的收益,表现出被动“超调”特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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