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

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

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超调”

现阶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的发展现实相符。需要警惕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快速提升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超调”。第一,我们目前对于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理论认知还不够深入、系统,难以通过扎实理论的指导来防止知识产权保护出现“超调”。第二,我国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创新驱动型战略深入到一定阶段,容易出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辖区”竞争,形成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竞争性上升。这种基于知识产权的“向上竞争”相对于“竞次”,虽然是一种明显的制度改进,但容易催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超调”。事实上,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明显超过了TRIPS所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平。

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超调”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较西方国家晚,还不成熟,需要充分借鉴先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成功经验,并吸取其失败教训。从理论及实践上来看,知识产权先行国家均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超调”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需要高度关注并着力避免这一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棘轮效应”,保护水平提升后会在制度运用主体中产生制度预期,并通过最惠国待遇等机制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固化与加强。

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超调”,需要做如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于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及其影响因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以动态地确定我国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值。学术探讨应包括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对应的社会目标,是促进生产效率提升、促进经济增长,还是综合考虑创新激励效果及垄断低效的影响;还应包括确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核心因素及其具体作用机理。二是紧密关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绩效,评估其对于创新的激励效果,监测相关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策略性使用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损失,并据此对保护水平及其运行机制进行动态调试,完善知识产权滥用治理机制。三是选择合适的经济开放程度,为我国“争取”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在深度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提升。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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