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企反腐倡廉建设的对策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在2015年初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按照这一要求,提升国企反腐倡廉建设成效,就必须健全内外双重监控机制。
1.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定位。纵观当今世界,凡是运行较为成功的廉政组织的主要职能均为打击腐败,同时具有客观中立的组织地位,不介入、不干涉监督对象的主业,不存在职责冲突的矛盾。应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以专职化取向重新定位国企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制定“职责清单”,规定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分散精力,避免开展那些带有应急性、运动化、碎片性特征的无关工作,集中所有纪检监察资源以参与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的整个流程,让“监督、执纪、问责”三项主业强劲而持续。
2.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巩固改革成果,理顺领导体制,形成监督合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表明,中央开始从传统的双重领导改变到更加侧重于上级纪委领导,即半垂直管理,这有助于增强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降低纪检监察队伍被腐化的可能性,并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掩护。因此,当前应该巩固中央对纪检监察系统的改革成果,坚持半垂直领导体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国企的行业和系统特点,设立大行业和大系统纪检组,由同一个纪检监察组织对不同国企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避免当前国企内部纪检监察组织受制于国企利益和领导意志的现象。
由国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和统一薪酬安排。过去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评价与薪酬高低均由企业自行决定,导致纪检监察干部缺乏调查独立性和工作积极性。因此,应由国资管理部门纪委拟定严格标准和实施制度,统一组织对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绩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对薪资等级、先进评定和职位升降提出意见和执行建议,在国资管理部门党委审议通过后,下达企业执行,并做好落实检查工作。此外,业务积极、表现突出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还应该凭借出色业绩而享受办案补贴与成果奖励。
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提名权、考察权和任命权,分别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党委和纪委协同管理。针对以往国企纪检组长、副组长均由企业党委或国资委提名产生,背景和来源多元化,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推诿职责等问题,今后应由国资管理部门纪委提出人选,上级纪检组织对候选人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品性阅历等严格把控,会同组织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多方审查,最终由国资部门党委行使任免权。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从提名、考察到任命历经多个上级部门的层层把关与多重考验,从而形成一股从上级“空降”国企的制衡力量。
3.强化执纪问责力度。主体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对“一岗双责”的追究。应制定将“两个责任”纳入企业职工业绩考核的管理办法,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与团队和领导干部个人的KPI(关键绩效指标)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刚性兑现,责成责任主体签署责任书,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与惩处。与此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失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样予以严格问责。实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与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出台规定禁止国有企业与其领导人有特殊关联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4.建立监督信息共享联动机制。针对当下不同监督主体互不联通的监管信息“碎片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提出要筑牢“四道防线”,即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
据此,一方面,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确立由国资监管机构、国企监事会、国企纪检监察部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经济运行监督、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联动,使内外监督部门互享监管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内外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完善违法问题移送制度。对于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案件移交制度,同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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