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诚布公“亮家底”群众监督不缺位(2)

开诚布公“亮家底”群众监督不缺位(2)

领导干部按时主动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而上级组织又不定期进行调查核实,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规范领导干部服务群众的思想和作为。但也不可否认,还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在规矩和法纪面前心存侥幸,或者因为害怕不敢实话实说,加之些许“事项”本身较为隐形,在组织监督尚且无法面面俱到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人在报告个人事项时诚意不足、打马虎眼、得过且过,甚至还会在小范围内被“投机者”所利用。可见,在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定期报告、组织部门常态抽检等制度的基础上,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完善网络举报体系、自愿接受群众监督,的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群众参与监督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往往具有双面效应。一方面,给监督对象形成约束。即便是有些领导干部善于“变通”,围绕有关事项打“太极”,保密工作也很到位,甚至自认是天衣无缝,但在“民情网络”的监视下,任何侥幸获胜都是短暂的,终究难逃群众的“法眼”,使“胆大”者不敢“妄为”。另一方面,又可为组织监督清扫“盲区”。正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由他们提供的线索,必然会为组织监督减轻负担。特别是一些较为复杂的“隐性事项”,由组织部门调查取证,或许要花费更多人力和时间,这时,群众送来的“情报”就难能可贵,很大程度上为组织监督提供了便利。

除此之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还能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地位。说到底,领导干部只有开诚布公、敢于公开亮出全部“家底”,才能说明是真心服务群众。以前,一些民众对干部队伍持有偏见,本是一种误解,主要因为极少数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让整个干部队伍形象受损。这时,领导干部主动公开个人有关事项,正好可拉近干群距离、亲密干群关系。因此,坚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让“凡提必核”成为选人用人的新常态,是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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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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