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照理说,农民工到企业打工,本身就要签合同,或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用不着刻意强调实名制。实际上,相关文件提出这一制度措施,主要用意不在这里,而是为了防范企业用假名字冒领农民工工资,导致相关措施被架空。换言之,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环节中,实名制是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重要保障。
这套机制的关键环节是由银行代发工资。具体步骤是,建设单位把钱打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再由其直接发至分包企业为农民工申办的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在后面这个环节,必须保证个人工资账户确实是农民工自己的账户,所以,文件要求分包企业要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这样的话,由于有银行身份验证这一环节,分包企业要想编造假用工名单,冒名领取农民工工资,就没那么容易了。
即便如此,还可能有分包企业拿真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而实际上这些身份证并非农民工本人所有。比如分包企业或管理人员发动七大姑八大姨什么的收集身份证,那样农民工又可能拿不到工资。因此,还必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信息等等。这样才能进一步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黑心包工头侵占。由此可见,农民工实名制确实是出于制度运作的考量,是从维护农民工权益本身出发。
一言蔽之,“农民工实名制”是副“好药”就看怎么“服”,如果能够像福建那样落到实处,必然会有奇效,否则,恐怕是不可能“药到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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