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个人募捐力量不可小觑(3)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个人募捐力量不可小觑(3)

“募捐验证”呵护慈善正能量

骗捐者或许有这样那样值得同情的生活境遇,但在最初激发了社会的善良之心后,剧情逆转,会让相当多的善心人士受到伤害。这无疑对社会的慈善正能量,是一种打击。出台相关法规完善运作流程,严格惩处措施,正是对社会公众善良之心的保护。

与救人于危难的慈善行为相较,骗捐行为毕竟是极少数。但是,正是因为社会监管流程上的疏漏,骗捐才得以畅通无阻。由此,网络上的求助信息常常真假难辨。对网络募捐,不仅需要事前的核验程序、事中的监管方式,还需要对所发现问题的及时制止和惩处。为了加强对慈善募捐行为的管理,不少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在英国,一个人要上街募捐,先要获得政府颁发的募捐执照;德国慈善组织只有经过两家独立机构审查认证,才能获取“捐助徽章”,得到公众信任。

我国最新提交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明确,不通过慈善组织,个人不能网上募捐;骗捐诈捐将被追究刑责等。有了这一道道槛,骗捐行为很难再“一路绿灯”。一些骗捐事件之所以能持续发酵,引来公众的善心关注,还与个别媒体的宣传有莫大关系。在新媒体时代,有些记者、编辑仅仅是出于同情之心和帮助当事人的善良愿望,未多方求证就将相关新闻发布出去,这无疑违反了新闻客观真实的原则,是对大众慈善之心的不负责任。“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要对募捐组织进行验证”,这样的规定既是对媒体募捐报道的规范,也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保护。

遏制骗捐、不诚信,除了完善各项法律规范,还要加强对国民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国民诚信体系,不管谁做了欺骗公众的事,都将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让不诚信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一个机体健康的社会需要倡导激励人们的善良心,遏制骗捐等伤害人们善良心的行为,有善良心并付诸行动的人越来越多,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美好。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人以个人或者企业名义发起募捐,救助一些病困人员,这种自己发起募捐或者直接把钱、物交给需要帮助的对象的行为,被称为个人募捐。这种被媒体认为是高调行善的行为存在确实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是我国社会现实所需求的。

独自发出求助信息反映了社会组织做得不够好。对个人而言,募款成本和捐款成本都是很高的,而且会出现重复性募捐,造成资源浪费,把社会需求通过正规和专业化的组织对接,组织化的行动可以弥补这些缺点。个人募捐行为是好事,爱心值得提倡,如果马上把它定性为不合法,会带来不好的后果,但这种做法也并不能因为是奉献爱心就不用考虑合法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困局,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措施,鼓励公益组织以机构的名义帮确有需要的个人募捐。

要规范媒体协助个人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个人募捐行为之所以容易演变成社会事件,最重要的原因是媒体扮演了扩声器的角色,原本一个只有少数人知道的个人募捐行为,经网络容易变成一个地方性甚至全国性的大新闻。在这种情况下,募捐者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获得远远超过其预期的善款,由此引发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媒体的参与,个人募捐行为难以产生影响,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加以监管,规范公众媒体协助个人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要求媒体对募捐人的情况作出基本审核,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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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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