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当树立榜样的力量

赡养父母,当树立榜样的力量

妻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近日,市五中院对此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女儿小丽(化名)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父亲老陈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老陈一次。(2月16日《重庆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月16日是《重庆晚报》——定居英国吃“低保”女儿拒养重庆老父 )

面对“定居英国吃“低保”而女儿拒养重庆老父”这则新闻,本老汉想说的是,赡养父母,当“一代做给一代看”。

不愿赡养父母,总有“不愿的理由”:或说自己吃“低保”,或说自己没工作,或怪父母过去对自己抚养不够,或怪父母偏心,等等,这些还只是台面上的。而内心里?你们父母年老体弱了,我就是不赡养你们,看你们奈何了得?如果敢告上法院,那就是“家丑外扬”,你们父母自己脸上也无光;但,这理由,那理由,最终还得“九九归一”而服从于“有法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春夏秋冬,寒来暑往,任何人,都有年老的时候。报道里说“1982年9月,老陈与前妻李某生育一女小丽。1992年6月,两人离婚”,也就是说,这位老陈,起码对小丽有10年的养育之恩。事实上,说得不中听一点,子女“赡养父母”,是对当年父母“抚养子女”的一种“还债”,而反过来说,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在充当“老赖”。长江后浪推前浪,你今天是为人子女者,明天便是为人父母者,如果年轻的父母不尽“赡养父母”之义务,“父母是孩子的每一任老师”,在孙辈们的心目中,你们父母曾经没有“赡养自己的父母”,那我们下一代也像你们学习“当老赖”。在这儿,笔者也想弱弱地问一句,报道里这位老陈先生,你过去对你的父母是如何尽孝心的?

当然,对于有些子女来说,“人生之多艰”,他们自己或许经济上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但,即使是吃低保,即使是讨饭,那也得“自己喝粥,决不让父母只喝水”;具体到重庆的这位老陈先生,他自己有养老金,但身体有病,再结合其女儿的现实经济状况,法院一审判决小丽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应该说还是比较合适的;当然,赡养父母,不光是个“钱”的问题,还包括“精神赡养”,所以说,法院一审判决小丽每年探望一次父亲,也是较为合适的。

身教胜于言教。年轻的父母们,要想自己年老的时候儿女们一个个孝敬自己,除了多尽“抚养义务”之外,你们克服重重困难而“赡养了父母”,孩子们一定会耳濡目染而“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还是那句老话,“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小丽赡养自己的老父亲,其实也是在为自己将来“被赡养”积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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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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