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政法难题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

破解政法难题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

破解政法难题,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司法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本质。三是坚持从国情和从实际出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立足点。四是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坚持依法有序,做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得到法律授权。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依赖。五是坚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属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有理想又接地气,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为此,要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立足基本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这个基本实际。忘记了基本国情、脱离了中国实际,司法体制改革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重视和遵循司法规律,按照司法规律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律性来设计并实施司法改革。现代法治文明认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专业性、公正性、职业性等特征,根据司法的这些属性特征,产生了一系列具有规律性的司法制度,例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告不理,以审判为中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法官职业保障,等等。这些都是人类法治文明几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应当大胆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照抄。

二是坚持法治理想与接法治地气的关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许多美好的期待,也给法学家和法律人带来了无限的憧憬,但如何把法治的理想与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把大家对司法改革的无限期盼与司法改革的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结合起来,不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设计者、推动者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成熟度的极大考验,也是对中国法律界和法学家理性智慧和法治素养的极大考验。显然,没有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崇高理想不行,但我们不能对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理想期待蜕变为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司法改革的理念、方案、举措要符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国情,要能够接地气,能够在地方、基层的实践中得到认可和实施,能够真正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策略层面,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治统一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注重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实践探索结合好,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改革试点。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精神;另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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