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建成适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决策、监管与运行机制
全面建成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必然要求全面建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决策、监管与运行机制。现阶段的事实是,社会保障制度从决策到监督管、经办,都是行政机关主导,立法机关还未真正到位,司法机关则处于缺位状态,经办机构因从属于行政机关而难以据需发展并对制度运行负责。这种状态显然是不成熟的,也是不正常的,它在过去“摸着石头过河”年代还情有可原,但在国家发展站在更高起点并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后,就必须要做出重大调整,即让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性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对国家发展全局与长远的巨大影响,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定型并加以监督,由行政机关督促并监察社会保障法律的实施,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办机构来具体运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由司法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领域违法犯罪的最后裁判,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新常态。它虽然会有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不应当像过去那样遥遥无期,而是宜加快步伐,在“十三五”期间应当全面建成上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决策、监管、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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