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政府OUT了

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政府OUT了

行政官司,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政府官员出庭应诉,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2月17日 新华网)

笔者百思不解的是,作为被告的华阴市政府为何既不应诉也不出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此“特立独行”显然OUT了!

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折射出华阴市政府的傲慢与偏见。不应诉也不出庭,是对法律的傲慢。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反观华阴市政府,视法院为无物,视判决为儿戏,如此不闻不问,散发出浓浓的霸气与傲气,甚至说其藐视法律也不为过。同时,其不应诉也不出庭,是对公民个人的偏见。也许在华阴市政府官员眼里,被其治下七旬老妇起诉,自然颜面无光,于是将这样的行为定义为“大不敬”而大为光火,且料定老妇也掀不起多大风浪——误判了形式,也误判了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及依法维权的决心。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既不应诉也不出庭,华阴市政府的理智哪儿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华阴市政府,其公信力几何?其行为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简直就是南辕北辙。

再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华阴市政府对此学习了吗,又是如何贯彻执行的? 既不应诉也不出庭,可是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失职渎职?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华阴市政府本应积极带头参与诉讼,带头普法守法,带头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怪象”,根子在于官僚主义思想作祟和惯性思维主导,本质是法治思维的淡化和不足。

醒醒吧,华阴市政府及其官员们,不折不扣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亡羊补牢还来得及。否则,不但会贻笑大方,丢掉面子和里子,还会损及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及其官员形象——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不可,不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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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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