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以《条例》为准绳 充分发挥县委领导核心作用(2)

自觉以《条例》为准绳 充分发挥县委领导核心作用(2)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统一。过去,一些地方在党委集体领导上注重了常委会,对全会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确,召开全会通报情况多、讨论重大决策并形成决议少;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注重书记和分管常委的意见,其他常委对工作研究思考少、情况了解少、发表具体意见少;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书记的主导作用比较明显,影响县级党委决策质量。《条例》明确了地方党委全会和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地方党委的集体领导、常委会的科学决策以及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下一步,一是强化全会的作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县委委员作用。会前,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委员,让委员有充足的时间深入思考,做好准备;会中,安排充分的时间让委员审议和讨论;会后,将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委员通报,接受委员监督。注重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有计划地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全会或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闭会期间定期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提案提议等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二是要完善常委会决策机制。严格遵守常委会职责,不能以常委会代替全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原则,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听取意见、严格评估审查,实行重大事项票决制,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等,更好地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防止“家长制”“一言堂”。三是要强化“分工不分家”意识。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加强对县委常委的政策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锻炼提升,使每名常委都能够独当一面、处理复杂问题、抓好分管领域的工作。同时,强化大局意识,分工不分家,每名常委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四、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要求县委把加强党的领导与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发挥好县级人大、政府、政协、“法检”两院等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汇报,严格履职考核,充分调动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的积极性能动性,使县委能够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抓大事,既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又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带头依法办事,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既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决不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充分发挥县委委员中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的作用,科学合理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为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证。

(作者为中共山东省兰陵县委书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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