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既知道厉害,又说不清楚”,这是大多数持卡人对信用卡滞纳金的感觉。本案的判决书详细列出了原告银行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利滚利”之下,单滞纳金的年息已达60%,加上18%的利率,两者相加高达78%。根据2015年8月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年利率以24%为合法上限。相比之下,信用卡滞纳金远远超过了这一限额。
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从法律层面对信用卡高额滞纳金予以明确否决。《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而假如一边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边却在信用卡领域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几倍的利息,那势必有违法治的公平正义,触犯了法律尊严。基于宪法赋予的“平等权”,法院否决了有红头文件“撑腰”的信用卡滞纳金计算方式,而判处被告只支付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的欠款。诚然,年利率24%依然很高,可这已是目前能找到的较合理的法律依据。
本案虽然只是依照宪法精神解释判决,但仍可视为宪法的一次落地。对于信用卡滞纳金案件来说,它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也应该成为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的重要参照。
另外,如何从法律层面给信用卡滞纳金设立上限,也是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客观来说,银行合理收取滞纳金也是一种保证自身资产安全的需要,但滞纳金不能突破公平与正义的合理范围,更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法律法规。2014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公布的《银行卡审判白皮书》显示,不到10年间,信用卡案件数量增加了50多倍。而且,据报道,在经济下行环境下,有的地方信用卡逾期现象已开始增加。这些都在倒逼国家从立法层面对信用卡滞纳金、利率和盈利模式等问题尽快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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