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敏:如何确保国有企业有效参与PPP模式(2)

井敏:如何确保国有企业有效参与PPP模式(2)

——以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建设为例

更公开的信息发布。由于采用PPP模式的工程都是公共工程,且其涉及资金量也很大,因此在各国推行PPP模式时,即便是对私人资本参与的项目也都有明确的信息公开要求。如果说人们对私人资本参与PPP模式信息公开的要求,是基于对政府作为其中一方而投入的公共资源所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话,那么人们对国企所参与的PPP项目信息公开的需求将会更为强烈,因为在这样的PPP项目中,双方投入的都是公共资源,无论是政府的投入还是企业的投入,公众都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因此对此类项目的信息也应该有更公开的发布机制,这是公众对项目监督的前提,也是保证所有公共资源真正实现物有所值的需要。

但在香港高铁项目的建设阶段,港铁显然并没有严格遵循这一要求。整个工程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存在延期及工程费用的增加等相关重要信息,不要说媒体和公众并不清楚,甚至连政府相关方都被蒙在鼓里。比如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就回忆说,2013年11月20日,他和路政署开会后认为,基于当时的工程进度评估,高铁通车时间很有可能会在2015年之后并打算向立法会报告相关情况。但11月21日,港铁的行政总裁致电给他,强调所有工程仍有可能如期完成。港铁“拍胸脯”保证能完成,致使张炳良“疑中留情”,最终没有将延误的可能性告知立法会和公众。

也正因如此,有媒体甚至质疑香港政府和港铁在此事上是否存在合谋隐瞒,知情不报。因为早在一年前,便有传闻指责港铁大规模延误和超支,但港铁和政府都坚称2015年可通车。此事件已令素来以公开透明著称的香港政府陷入诚信危机。

更严格的同体和异体双重监督。即便对私人资本参与的PPP项目,也不能仅依靠政府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对项目实施监督,因为PPP项目牵涉的资金量大,谁也无法确保本应作为监督方的公权力机关一定不会与私人资本发生利益勾连而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各国在推进PPP项目时都赋予了媒体和公众监督权。而对国有企业参与的PPP项目,基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人们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更不会放心了,因为这种监督只是权力对权力的同体监督,即自己人对自己人的监督,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都会受到质疑,因此更需要媒体和公众这些权利对权力的异体监督。

而在香港高铁项目中,其同体监督不可说不全面,比如香港路政署一直承担着“核实监督者”的角色,通过委聘监察及核证顾问,监察港铁工程进展情况,并跟进港铁就个别主要工程合约的滞后提出的缓解措施和追回进度措施。另外,每6个月政府还需向立法会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工程进度报告,包括施工进展、施工前的预备工作和协调事宜,以及高铁项目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路政署与监察和核证顾问还会采取多方面措施监督工程进度,包括每月一次(每次三到五日)的工地视察;每月就各主要工程合约与港铁施工团队进行合约检讨会议。此外,路政署(由助理署长级人员带领)还要与港铁公司的总经理及团队每月举行项目统筹会议;路政署署长每月主持项目监管委员会会议等。但这个看似完美的监督体系最终却未能避免工程一再延误的结果,其根本原因恐怕就是这所有的监督都是同体监督,而缺乏媒体和公众的异体监督。正因为这是同体监督,所谓“疑中留情”也就在所难免。而当权力的同体监督“疑中留情”的时候,权利的异体监督又没有通畅的渠道,建设过程是否严格按协议推进就只能更多地依靠承建者的自觉,那么建设过程中的状况频出也就无法避免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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