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蕾:完善国企公司治理 以制度创新增活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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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落实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各国法律均赋予董事会较为广泛的职权,一般采取概括方式予以规定。我国法律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同时,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十余项法定职权,大致可分为4类:一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二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权,如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是重要方案制订权,董事会负责制订并向股东会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等;四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只有真正让这些企业董事会职权落实,责任和权利统一,董事会才能真正承担起受托责任,更好地维护国家股东长远利益。

第二,完善股东授权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不仅依法享有一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还可以获得股东授权,具有更充分的职权。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一项特色,既是为国有企业改革留出创新空间,也是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留下股东自治的余地。

对此,需要明确授权范围,规定授权条件。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则,除了股东会固有权利以及避免利益冲突,不能或不宜授权的以外,应当尽可能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授权应当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授权事项做出区别性的规定,决定具体授权事项的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暂时中止或终止授权,如原来具备授权的条件的部分丧失、董事会或董事严重违反义务、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陷入困境等,将授权的权利收回自己行使,待公司状况恢复正常后恢复或再行授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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