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委部门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路径设计
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向党委延伸,不是要“另开炉灶”,而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平台,实现评估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同频共振。在其评估路径设计方面,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评什么、谁来评、如何评。
1、确定评估对象,解决“评什么”的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主要是对起草拟定中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各种方式对已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党委而言,同样可对起草拟定中的制度、已公布实施的制度两个层面实施评估,但在具体实施中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已公布实施制度的评估比例。目前,各地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出于现行制度数量多、评估结果运用难度大等诸多现实考虑,对起草拟定中的制度评估多,对现行制度评估较少,甚至没有。然而,当前党中央诸多新要求、新标准的提出,必然有一些制度不适应形势需要,如不及时进行“修补”,可能导致监管“真空”。二是对党委领导下的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制度性文件开展评估。领导小组广泛存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活动中,虽然不被认为是一种制度化的组织,但事实上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及影响。一些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规格较高,权力较大,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等,以其名义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有些涉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等重要事项,同样应纳入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范畴。
2、确定评估主体,解决“谁来评”的问题。关于评估主体,从理论上讲有三种类型,即:一是制度制定者自评;二是相对中立的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如纪检监察部门;三是聘请社会组织或者邀请业内专家评估。当前,比较普遍的是第二种类型。然而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牵头负责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已不符合“三转”要求。因此,对党委制度实施廉洁性评估,应当根据“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对现有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责任主体进行适当的调整,坚持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委办、政府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机构。建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区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办、政府办、监察局、人大内司委、法制办共同参与的廉评工作领导小组,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确保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廉评专家遴选。目前,各地普遍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为各廉评主体提供了专业支撑,但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廉评专家能力素质与廉评要求存在差距等问题。常言道:“隔行如隔山”,一个专家即使在某个行业很权威,但换一个行业,就不专了。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向党委延伸,必然要遴选出一批对党内法规熟悉、有责任心的专家,充实到廉评专家库中。第三,要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对于牵涉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或临时性文件,在廉评时应当考虑适当邀请群众代表参与评估,不断拓展群众参与制度评估的途径,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体现制度廉洁性评估全面、公开、客观的要求。
3、确定评估方式,解决“如何评”的问题。党委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与政府相比,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其特殊所在。从实践而言,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评估指标方面。其评估的一级指标仍可延用反腐倡廉总体要求、权力规范设定、防范利益冲突、程序规范设置、责权相统一、制度适配等六个方面,其二级指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做适当调整优化,如:是否充分体现党内民主,听取相关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是否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位党内法规及本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未成文的党的优良传统等规矩不相符,有无体现从严治党等。二是评估流程方面。在文件拟制或牵头部门根据评估标准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基础上,应充分抓好审查监督关,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具体评估情况应报党委办、政府办或部门办公室进行审查,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备案。三是结果运用方面。应当将廉洁性评估作为文件出台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未经廉评或未通过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时,充分运用审查结果,坚持一手抓评估工作,一手抓成果转化,做到以评估促制度建设,以评估促规范执行;要巩固评估成果,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建立起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制度规范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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