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干部从严管理和任用制度,完善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机制,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市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不含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各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上列机关中的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九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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