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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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

(七)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三)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

(十四)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责令公开道歉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整改、不纠正错误的;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领导干部问责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问责有关规定,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安排工作,问责处理影响期间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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