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5)

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5)

第九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出发,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教育引导,注意了解调整下来干部的工作情况和精神状态,及时做好谈心谈话和工作指导,稳定思想情绪,指明努力方向,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第二十九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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