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尤需注重分配正义(2)

张学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尤需注重分配正义(2)

完善纳税申报和税前扣除制度

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制度是导致征管能力较低的重要原因,要使税务机关专注于税务辅导和税务稽查,实现征管效率的提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应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中明确不同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以便于税务机关统一执法,也便于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意识,提高遵从度。

改进申报方式,实现多样化选择。我国应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大力推行税务代理申报制度。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立法,规范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厘清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由于单身人群和有家庭人群的税负不同,不同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家庭成员不工作),纳税人赡养父母子女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往往允许纳税人选择按家庭或个人来进行纳税。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身家庭情况的方式申报税收。

采用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笔者认为,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

完善税前扣除制度,体现人权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立足长远,借财税改革之东风,建立与通货膨胀率相关联的指数化调整机制,并借鉴国际通例,全面构建税前扣除制度。对于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家庭,可予以适当地税收扣除。这里面又包括对家庭赡养人口的考虑,对高收入者的宽免予以削减,对盲人和65周岁以上人员扣除标准的特殊照顾,扣除标准和个人宽免制度根据通货膨胀率予以指数化调整,等等。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国外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的税收指数化机制,这样可以避免为了让税前扣除标准适应通货膨胀率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每隔几年就要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从而节省大量的立法成本。

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还要注意税收配套制度的建立,尤其是税收征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一是更加注重税务稽查。对税收征管机构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改变目前多数人坐机关、少数人在基层,专业化程度不够,征管效率较低的现状,将更多的力量用于税务稽查上。

二是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应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各自建设了全国性的信息征集管理机制,但不同部门之间并不共享,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打破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以提高税务部门的稽查效率。

三是建立对逃税者的惩罚机制。通过完善各个执法部门的协同机制,使逃税者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比如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公务员报考资格受限等等,从而增强公民主动纳税的意识。

综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立足于财税改革的大格局,从提高直接税比重入手,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提高公民法治和民主意识,体现宪法的人人平等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实现分配正义。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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