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规从严治党 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全面依规从严治党 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摘要:从“不敢腐”到“不能腐”,表明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也预示着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不敢腐”到“不能腐”的阶段转换,也表明制度建设将在未来承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和压力。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科学建立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推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中央八项规定为代表,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对净化党的作风、约束党员行为、纯洁党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强化和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就显得越来越紧迫和必要。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新阶段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法与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全面依规从严治党,努力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制度建设重点的转变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遏制腐败方面,既是“三位一体”的统一关系,又体现出渐进性和阶段性特点。在现阶段,巩固“不敢腐”的成果,充分实现“不能腐”,并向“不想腐”发展,既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任务目标,也是制度建设发展进程的指南针。“不敢腐”突出党纪国法的惩戒功能,通过严格的执纪和执法、司法等活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从而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震慑效果和对全党的警示作用。如果说“不敢腐”是在腐败现象出现后,运用严格的纪律和严厉的法律对腐败行为予以惩处,那么“不能腐”则是通过预先确立的科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风险点予以防控,从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条箴言提醒我们,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制度监督和制约权力。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首先应当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制定权力的负面清单,界定清楚权力的边界和范围,让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杜绝权力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还要求制定权力的运行程序和运行方式,规定权力行使的步骤、权限和程序,规定法定手段特别是强制手段的范围和行使要件,坚持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重大决策公民参与的机制,让权力行使符合正义的要求,也让正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关键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强化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和纪委承担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强权力机构内部的相互监督,完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公民监督的制度,让权力始终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同时,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还需要协调好制约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关系,使权力的运行更加符合权力设置的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不敢腐”到“不能腐”,表明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也预示着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不敢腐”到“不能腐”的阶段转换,也表明制度建设将在未来承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和压力。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科学建立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推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发展。

通过制度“治标固本”,运用法治思维实现“不能腐”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作风建设中运用法治思维,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作为人类治国理政经验的结晶,既可以运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可以运用于对执政党进行治理。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现代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法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治国理政方式。通过法治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走向文明的必然路径。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力量和社会的中流砥柱,理应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合法性为判断标准的思维方式。将法治思维运用于执政党的作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行为为规范对象的思维,与当前反腐败“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工作思路相一致。从法治的角度看,所谓“标”是指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与党纪国法相违背的各种失序行为,而所谓“本”是指造成失序行为的政治社会根源。腐败现象归根到底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所致。根绝腐败的“治本”之策,当然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治理导致腐败的社会经济根源,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执政氛围。然而,从内心根除腐败思想并非一日之功,社会治理也非一时之事。这些都需要较长时间的思想教育、风气重塑和习惯养成。从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面临的严峻任务和复杂形势而言,“治本”固然重要,但通过“治标”带动“治本”,为“治本”赢得时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和现实选择。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法律的眼中,“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我”的行为。

因此,从行为入手,通过整治党员领导干部的失序行为,在行为整治的过程中,严惩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扫清业已形成的积弊,将有力地推进习惯养成和作风强化。同时,在运用法治思维“治标”、管理各种行为的过程中,通过制度建设,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转换为制度,用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固化党的优良作风,并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党的优良作风向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序行为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项举措,厘清了反腐败斗争“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改变了通常通过“治本”来“治标”的思维。“治标”带动“治本”的新思维,既通过立竿见影式的行为矫正,让民众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切实变化,又为“治本”赢得时间,并带动社会环境的变化,消除或减少造成党员行为失序的客观因素,从而巩固“治标”的效果,形成依法从严治党管党的新常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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