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规从严治党 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2)

全面依规从严治党 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2)

摘要:从“不敢腐”到“不能腐”,表明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也预示着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不敢腐”到“不能腐”的阶段转换,也表明制度建设将在未来承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和压力。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科学建立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推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发展。

通过制度建设推进作风建设,探索实现“不能腐”的制度规范

作风建设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优良作风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优良作风不仅是党性教育的体现,也是制度规范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度建设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改变党员干部形象,直击作风之弊和行为之垢,带动国家之变、社会之变、民生之变、环境之变,成为作风建设领域的新亮点和新特色,也为探索实现“不能腐”提供了制度规范。

突出对党员行为的微观控制和刚性约束,在行为规约的潜移默化中强化作风建设,渗透“不能腐”的刚性约束和心理教化。党员行为是党员思想观念和所受社会影响的外化表现,也是民众观察执政党的切入点。在绝大多数时候,党员行为与民众利益有着直接关联,民众对党员行为的关注度较之对于党员思想观念、执政宏观环境的关注度更高。执政党对党员思想的教化、对社会环境的改造,最终目的也是为防止党员行为的失序。制度建设抓住了“管行为”这个关键,着重对党员行为进行微观控制和刚性约束。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后续颁布的各项措施和禁令,全方位管住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直指监督对象和监督目标,不模糊,不空谈。而且大多数规定已具体到数字、具体到级别、具体到人,特别是对一些已经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见怪不怪、司空见惯的行为,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具体、全面、刚性的制度,有助于对党员的行为进行精细化矫正与规范,将有力地增强制度的效果,进而通过良好的制度效果取信于民。

将党员行为控制与社会正能量培育结合起来。较之长期的思想教化,对党员行为的控制更易且更有利于取得治党的效果。部分党员的失序行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以矫正和规范,体现出党员行为的可控性,从而有利于重塑党员的正面形象,增强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信心。对党员行为的制度化控制,必须立足于制度的长期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用“坚持坚持再坚持”强调制度可持续性的重大意义。长期坚持的制度和对于制度的长期坚持,有利于行为的习惯化,从而将党的各项纪律和制度内化为党员的习惯和修养,取得与思想教化相同甚至更佳的效果,还能有效避免思想教化的教条化和空洞化。同时,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对于普通民众的行为有着较强的示范效应。因此,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也有利于对普通民众的行为产生正面导向作用,从而将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与消除导致党员行为失序的客观因素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制度建设虽然以矫正和规制党员行为为核心,但也能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环境进行优化。

尊崇党章权威,推进党内法规更加细密,以精准实现“不能腐”

制度建设离不开建章立制。建立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体现制度建设成果、推进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党章是党的指导思想、主张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层次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法规的灵魂和统帅。党章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同,在党内具有最高效力。任何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都必须与党章相符,而党内所有的纪律和制度规定,也都必须以党章为依据,任何行为和制度都不得与党章相抵触。尊崇党章,是建设党内法规体系的第一步,也是落实运用法治思维从严治党的第一步。

依规治党,要求将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纳入党内法规的轨道,运用党内法规所形成的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党章的统帅作用下,形成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党内生活和党员行为有规可依,是实现全面依规治党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中央先后制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运用法治思维从严治党的意识正在不断培育。然而,客观而言,党内法规的科学程度和成熟程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何体现党的政策与策略和党内法规的联系,如何从规范层面体现“不能腐”的制度内涵,这些有关党内法规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仍有待解决。创新“不能腐”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从党内法规的角度看,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应当更加精细化地设计制度条文和制度细节,以精准实现“不能腐”。依规从严治党管党的核心要义,是通过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因此,党内法规应当清晰界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明确违纪行为的范围和标准,让党员领导干部明晰自己的行为边界。同时,党内法规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党内政策性文件,而是将原则性的政策话语精准化,将各项纪律和规矩,运用规范化的语言进行表达,运用程序化的方式予以贯彻,使之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为“不能腐”提供更加明确的指针。再者,考虑到社会发展变迁性与党内法规文本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党内法规实施机制的不断完善,实现党内法规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应当建立党内法规解释机制、党内法规执行裁量基准等机制,及时回应党员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对于党内法规的疑惑,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疑义,填补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制度缺陷,推动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正如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同样也是依规从严治党的一次飞跃。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实现“不能腐”,不仅将塑造风清气正的执政氛围,纯净社会风气,唤回党的优良作风,为实现“不想腐”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而且将为建立“党内法治”探索出一条可行路径。

(周叶中 作者系武汉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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