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用民法通则的理性光芒指导民法典编纂(2)

孙宪忠:用民法通则的理性光芒指导民法典编纂(2)

四、规定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保护了民众的财富进取心,激发了我国社会创造财富的信心和激情。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一节即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确立了所有权制度,其中包括承认和保护民众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这一点从后来改革开放获得的巨大成功来看,意义十分显著。因为,改善自己物质生活条件的正当欲望,也就是扩大自己财产权利的愿望,在人文主义革命以来,一直被当作人的三大本能之一。但是在那个年代,民众的财产所有权并不能获得充分承认和保护,这一点不但严重损害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基本权利,而且也妨害甚至压抑了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造成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长期不力的局面。民法通则对民众所有权的明确保护,是尊重人民基本权利,顺应民心的法律制度。在这些规定颁布之后,中国人的财富进取心逐渐得以发掘和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逐渐高涨。事实证明,人民获得财产权利不但改善了自己的生活状态,也促成了国家经济的巨大发展。我国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超过了8000美元,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极大提高。究其原因,除了党和政府的政策之外,我认为,民法通则建立的所有权制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孟子在两千年前就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正是因为有了对财产所有权的肯定,人民才有了诚实生活的恒心,社会的发展也就自然而然有了源源不竭的动力。

民法通则的时代价值必须给予充分肯定,但它毕竟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从历史发展看,该法很多规定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已经被其他法律所替代。比如该法的法人制度被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替代,涉及物权的内容被物权法替代,涉及债权的内容被合同法替代,涉及民事责任的大部分内容被侵权责任法替代,涉及涉外法律关系的内容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替代,等等。目前来看,民法通则只剩下人身权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10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民法通则的“掏空现象”。

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可以说顺应了发展大势,是当下合理而必要的选择。

民法通则存在“掏空现象”,它毕竟要离我们而去。但是它的理性精神长存。我们仍然需要借助民法通则的理性光芒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体现充分承认和保护人民权利的指导思想,而且要按照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的要求,制定出一部具有体系性、科学性特征的民法典。

我认为,继承和发扬民法通则的理性精神,就要明确民法典编纂必须以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作为制度基础,强调立法的可操作性,以科学的制度体系而不是以空洞的口号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贯彻民众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此建立“法律行为”制度,既真正体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另外,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应该在民法典中得到回应。

总之,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虽然十分艰巨,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科学务实的精神,就一定能够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孙宪忠,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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