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大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社会学意义(2)

洪大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社会学意义(2)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指出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主要规律

为了保障基本的社会秩序与活力,引导社会发展的合理方向,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存在着表现为政策干预等形式的治理实践。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下,不仅社会治理的需求存在差异,社会治理的主体、目标、方式和手段也存在差异,因而社会治理的类型和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针对中国社会现实,明确指出了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要规律。

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内在地包含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设施等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既是对社会活力的制约,又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应对社会失序和安全挑战,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也不能虚无历史。我们在看到传统社会治理之不足的同时,应当充分肯定其历史性的贡献,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支撑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巨大潜力和长期优势,始终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社会治理问题,需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但归根结底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从中国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地前进。

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别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面对传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不足和约束,我们迫切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相比以前的改革,我们更需要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特别是,考虑到实践在不断发展,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出现,我们的改革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动态过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治理必须遵循法治的理念和框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必须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上,以任何一方面否定另外一方面都是错误的,我们需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着眼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制改革与建设,既是实际工作的抓手,又是改进和加强社会治理的长期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不断完善这一体制,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特别是,要致力于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应该指出的是,在上述社会治理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是强调了党委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那种简单地将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对立起来,片面强调党和政府退出、社会自组织跟进的观点和做法,是明显错误和十分危险的。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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